想问一下,用人单位怎样取消加班工资?
可以向劳动局投诉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你好,关于上述的问题,解答如下,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,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,双方需要商讨一致,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。
二、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对职工来说,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。
1、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,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。
2、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,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,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。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“基本薪酬”、“岗位薪酬”、“职务薪酬”等,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,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。
3、假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清晰,或许约好不清晰,引起劳动争议的,按照法律依据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则,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头洽谈;洽谈不成的,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团体洽谈确定,洽谈成果应签定团体合同或薪酬洽谈协议。
4、假如团体合同(薪酬洽谈协议)、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好薪酬数额以及加班薪酬基数的,应当以劳动者自己实际薪酬收入作为加班薪酬基数。
三、用人单位不能因调整工作岗位,擅自给员工降薪一般情况下,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,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,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,明确了薪酬,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。一般来说,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,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,尤其是减少薪酬,应经劳动者的同意,否则,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此外,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《劳动法》并未规定不加班就扣工资。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,要安排加班的,应当与劳动者、工会协商一致。而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,有权提出拒绝,单位不得因此而克扣其工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
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第三十八条
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第三十九条
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,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第四十一条
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一、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,双方需要商讨一致,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。
二、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对职工来说,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。
1、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,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。
2、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,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,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。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“基本薪酬”、“岗位薪酬”、“职务薪酬”等,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,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。
3、假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清晰,或许约好不清晰,引起劳动争议的,按照法律依据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则,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头洽谈;洽谈不成的,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团体洽谈确定,洽谈成果应签定团体合同或薪酬洽谈协议。
4、假如团体合同(薪酬洽谈协议)、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好薪酬数额以及加班薪酬基数的,应当以劳动者自己实际薪酬收入作为加班薪酬基数。
三、用人单位不能因调整工作岗位,擅自给员工降薪一般情况下,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,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,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,明确了薪酬,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。一般来说,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,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,尤其是减少薪酬,应经劳动者的同意,否则,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此外,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《劳动法》并未规定不加班就扣工资。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,要安排加班的,应当与劳动者、工会协商一致。而劳动者不愿意加班的,有权提出拒绝,单位不得因此而克扣其工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
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第三十八条
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
第三十九条
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,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第四十一条
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下一篇:暂无
相关文章
- 想问一下,用人单位怎样取消加班工资?
- 信用卡贷款逾期纠纷打官司诉讼时效多久
- 什么情况下限速20公里,怎么规定
- 追尾前车没有商业保险怎么办追尾前车没
- 为何公司在50岁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
- 电信诈骗罪从犯20000能缓刑吗
- 对嫌疑人检察院批捕后办取保多久放人?
- 两孩夫妻离婚孩子归谁抚养,有没有相关
-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本质区别是怎样的
- 物业跟业主的纠纷怎么处理?
- 合同格式要求,法律上该如何规定
- 业委会有权赶走物业吗
- 刑事案件律师作用不大吗?
-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由谁管辖?
- 赡养人负的赡养义务有什么,法律依据是
- 民法典规定收养孩子能收养几个
- 社保卡被扣了怎么整个社保卡被扣了怎么
- 代驾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偿,法律依据是
- 你好,批捕后不起诉和解可以吗?
- 房屋租赁中,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内死了,
- 股东赠与资金赠与方需要交税吗
- 湖北律师费收多少
- 我想了解一下,丧偶父母抚养的问题是怎
- 我想了解一下,帮信罪判决书下来多久收
- 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多少
-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,有没
- 咨询一下,结婚后户口可以不迁吗
- 刑事仿造有价票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
- 你好,同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如何处理
-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?